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内冰球项目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冰球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的队伍建设,规范细化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中国冰球协会章程》结合国内冰球竞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在中国冰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冰协)注册的国际A、B、C级裁判员和裁判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冰协对全国冰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国家级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一级(包括一级)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国际级裁判员注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竞赛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对冰球裁判员管理按照中国冰协《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负责一级(包括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冰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冰协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选派和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成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由中国冰协专职人员和现行注册的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七条 裁委会委员由上一届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依据相应程序差额提名推荐名单,经中国冰协核准成立。裁委会由9人组成,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冰协提名推荐,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裁判员奖惩意见;学习研究国际冰球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冰球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及补充规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严格按照中国冰协《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成立裁委会,同时加强对授权的下一级协会裁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资格认证
第十条 冰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
第十一条 基本掌握和正确运用冰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冰球竞赛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且至少两次在县级以上冰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冰球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熟练掌握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冰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且至少三次以上担任地市级冰球比赛裁判员,经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单项协会审批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中国冰协备案。
第十四条 精通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准确、熟练运用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冰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裁判员,通过由中国冰球协会组织的冰球项目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冰球协会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更换代表单位,须报中国冰球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冰协每年举办一次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考核内容分别为:体能考核、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职业外语(英语)。
第十七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由裁委会推荐,中国冰协审批。原则上,被推荐人选应符合国家级裁判员任期两年以上、英语流利等条件。
第四章 注册
第十八条 中国冰协对国家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级裁判员注册是由其注册代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年龄跨度为18岁至60岁。
第十九条 一级(包括一级)以下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注册。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间隔两次未注册者将暂停裁判员资格。
(一)受到赛区或资格认证单位处罚;
(二)两年内未担任冰球竞赛裁判工作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被暂停裁判资格的裁判员,须参加相应的裁判员资质认定考试,通过测试后方可补办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须持有效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冰球竞赛工作。
第五章 选派
第二十三条 下列比赛由中国冰协选派临场裁判员:
(一)中国冰协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三)中国冰协主办的其他赛事。
第二十四条 下列比赛由中国冰协或国际冰联选派临场裁判员:
(一)中国冰协承办的国际冰联赛事;
(二)中国冰协举办的三边或多边的国际性赛事。
第二十五条 女子冰球比赛原则上选派女裁判员,男子青少年冰球比赛也可选派女裁判元执法。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裁判员须经中国冰协批准方能执行国际冰联比赛任务,回国后应在三日内提交执裁工作总结和国际冰联裁判监督评价表。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资质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获取冰球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冰球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研究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
(五)服从管理,守纪律,讲规矩。
第七章 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全国裁判员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 裁判员姓名、注册申报单位、技术等级;
(二) 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 裁判监督或裁委会为裁判工作的量化评价意见;
(四) 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量化评估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资质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冰球竞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资质认证单位定期举办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或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的;不遵守赛区工作纪律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在赛区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明显失误的;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在执裁工作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有违反冰球协会和裁委会工作纪律等行为;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跆拳道竞赛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乱收费行为,有参与造假、作弊行为;
(六)终身禁赛:在各类冰球竞赛中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由冰球协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经查实的。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收受财物,影响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公正性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每次比赛期间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该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赛事组委会同意后执行。取消裁判员制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中国冰协裁委会同意后执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取消执裁资格1-2年以上处罚的,中国冰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冰协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冰协裁委会负责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中国冰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冰球协会
2020年1月